严重违法顶格处理, “八项措施”常态严管!浙江交通大整治掀起新一波攻势
从3月1日起,浙江开展交通大整治,严查“三乱两驾一牌证”(即乱行车、乱停车、乱过路、酒驾、毒驾和涉牌涉证)等六大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今年上半年,全省共发生上报道路交通事故5731起、死亡1669人、受伤5492人、直接经济损失1991万余元,同比分别下降14.77%、3.97%、16.93%、19.48%。未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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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通报,今年上半年,全省共查处道路交通违法2646万起,同比上升21.7%。通过严管严治,违法停车现象明显减少,机动车“礼让斑马线”现象越来越多,红绿灯路口行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守法率明显提升。但与此同时,全省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外省籍车辆和驾驶人“输入性事故”、电动自行车事故、老年人群体事故多发,交通违法行为仍大量存在。
下一步,浙江将全面实施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八项措施,并将其作为常态严管机制固定下来,避免“运动式”,防止“一阵风”。各地将继续开展“追违清库”专项行动,重点加大对有5次以上违法未处理、超速50%以上未处理、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的车辆和存在“毒驾”嫌疑的驾驶人的查处力度。
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将进一步在道路交通事故精确预防能力上下狠功,通过对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的分析研判,实施精确勤务和精准管控,重点加强外省籍车辆和驾驶人、电动自行车和老年人群体的安全教育管理。
此外,各地还将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和抄告力度,定期公布终身禁驾人员名单,曝光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运输企业,继续加大违法举报奖励力度,鼓励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
措施一:依法从严查处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机动车未悬挂号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一律依法扣留机动车。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人一律依法行政拘留。
措施解读:机动车驾驶人为逃避法律的监管和打击,采用机动车不悬挂号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等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主观恶性严重,会对打击机动车违法犯罪带来很大的难度,因此此类违法行为一直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打击的重点,也是我们今年交通秩序大整治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之一。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十一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对于机动车未悬挂号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五条之规定,扣留机动车至当事人提供相应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
《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措施二:依法从严查处拼装、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为。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收缴机动车,强制报废;对驾驶人一律依法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措施解读: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为其机械性能、车辆状况无法保障,已经不具备安全上路行驶的条件,上道路行驶会对他人和自身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发生事故后果更是不堪设想,因此对此类违法行为也是我省交通秩序大整治的重点打击行为。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措施三:依法从严查处驾驶机动车严重超速违法行为。在高速公路(含杭州机场快速路)行驶时速180公里以上、普通公路行驶时速150公里以上,城市道路行驶时速105公里以上(其中城市快速路行驶时速135公里以上)以及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50%以上的,予以罚款处罚,一律依法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措施解读:十次事故九次快,车速越快,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恶性程度就会越大,尤其是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校车关系到乘客、未成年人等重点保护群体的安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危害程度会更大。这些车辆一直以来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点监管的对象,这些车辆超速的危害程度会更大,因此本次交通严管措施对于以上重点车辆,一旦发生超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予以顶格处罚,一经查实在罚款的同时一律并处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其他车辆超速50%以上的,且车辆绝对速度达到一定值的严重超速违法行为,即在高速公路(含杭州机场快速路)行驶时速180公里以上、普通公路行驶时速150公里以上,城市道路行驶时速105公里以上(其中城市快速路行驶时速135公里以上)的违法行为,一律并处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措施四:依法从严查处交通违法逾期不接受处理行为。机动车有5次(含)以上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接受处理的,定期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经查获,一律依法扣留机动车。
措施解读:机动车有5次以上交通违法记录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理的视为逾期,对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车辆定期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上述车辆上道路行驶被查获的,扣留车辆至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法律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返还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
措施五:依法从严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对机动车在城市主干道、非机动车道违法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一律依法拖移。
措施解读:现在随意停车现象非常普遍,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升道路通行效率,对于机动车在城市主干道、非机动车道等对交通安全影响较大的位置违法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无法即时驶离的机动车一律拖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措施六:依法从严查处非机动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违法带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从严查处,行为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一律依法扣留其非机动车。
措施解读:非机动车是公共交通和私家车的有效补充,但同时表现出非机动车违法现象非常普遍,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和行车秩序,为规范行车秩序,提高非机动车驾驶人守法率,我们加大对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未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道右侧行驶或靠两侧行驶的)、违法带人的查处力度,对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带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从严处罚,行为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一律依法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律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人力客运三轮车载人不得超过两人,但允许增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措施七:依法从严管理重点车辆违法行为。对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化品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有交通违法记录逾期未处理的,一律书面通知企业,并通报运输行业协会、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路面一经查获,一律依法扣留机动车。
措施解读:对车辆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化品运输车辆的车辆以及工程运输车等重点管理车辆,一旦有交通违法一律通知车辆所有人以及所属企业,并且书面通报运输行业协会、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交通违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理的视为逾期,上道路行驶被查获的,扣留车辆直至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法律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管理。第八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返还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
措施八:依法从严查处阻碍执法的违法行为。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情节严重的, 一律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措施解读:行为人在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有驾驶车辆冲卡、拒绝扣留涉案财物的、语言威胁辱骂民警、以肢体行为等行为的视为阻碍执法。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故意毁坏民警执法装备、配备的;为逃避检查使用车辆碰擦拖、撞民警的;以殴打、撕咬等严重暴力方式或使用棍棒、刀具等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公然以毁坏名誉、伤害等言语相威胁等方式或者以拉扯、推搡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造成群众围观恶劣影响的、交通阻塞情形的或民警轻微伤等后果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条,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处以警告或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至十日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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